新制租約將上路 重點整理報你知

新公告版本除了於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及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更明列20項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

1.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

2.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

3.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

4.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通知的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的返還。

5.房屋返還的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的違約金額計算。

6.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等。

為讓社會大眾瞭解並使用新版租約,內政部已訂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宣導及輔導實施計畫」,共同與各地方政府透過多元管道辦理新版契約的宣導及訪視,

完整內容詳閱內政部:http://www.moi.gov.tw/chi/chi_moi_note/moi_note_detail.aspx?sn=1154&pages=0